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环境卫生习惯。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应当履行职责,文明作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