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清扫与保洁第八条有效区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辖区内道路、桥梁、广场、人行天桥的清扫保洁。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辖区内街巷、居住区的清扫保洁。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