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区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辖区内道路、桥梁、广场、人行天桥的清扫保洁。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辖区内街巷、居住区的清扫保洁。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