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核拨。凡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废弃物的,应当交纳服务费。居民和单位应当交纳公共卫生费,用于街巷的清扫保洁。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收取服务费的标准和收取公共卫生费的办法另行规定。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