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第二十九条有效对在环境卫生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或者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