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与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建筑施工工地和临时设施,应当根据需要配备符合要求的生活垃圾容器和临时厕所。在市区水域行驶或者停泊的各类船舶上的垃圾、粪便,由船上负责人按照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