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单位内部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按照规定自行设置和管理,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应当及时更新、改造。

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单位内部环境卫生设施的检查。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