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与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单位内部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按照规定自行设置和管理,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应当及时更新、改造。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单位内部环境卫生设施的检查。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