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配备专业人员,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负责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可以承包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