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与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新区开发、旧区改造等地区性综合开发建设规划方案,应当包含设置环境卫生设施的内容,并征求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意见。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确定的规划方案,按照国家《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粪便中转站等环境卫生设施。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