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废弃物收运与处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工业、科研、医疗卫生等单位产生的含有病毒、病菌及其他有害物质的垃圾、动物尸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