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清扫与保洁第十三条有效机场、码头、火车站、公共汽车始末站、停车场、地下通道、隧道、文化体育场所、公园、集贸市场、夜市等公共场所,由管理单位或者经营单位负责清扫保洁。各种摊点周围的环境卫生,由经营者负责清扫保洁。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