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独龙江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效经批准的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保护措施,不得污染和破坏周围的植被、林木、水体和地形地貌。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施工场地,恢复原状。地方法规 · 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