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二条有效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规划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联动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城乡规划监督检查工作的统筹协调。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