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一条有效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