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五节 规划实施管理第四十七条有效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项目建设周期内,按照规划对配套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竣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