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项目建设周期内,按照规划对配套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竣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