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五节 规划实施管理第四十六条有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发现批准后的建设工程存在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应当函告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违法建设改正或者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终结后,重新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验线证明文件或者竣工规划核实。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