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五节 规划实施管理第四十五条有效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竣工规划核实。未经规划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产权登记等相关手续。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