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人民政府统一行使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权,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具体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