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以人为本,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的关系;

(二)注重改善城乡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森林、河流、湿地等自然资源;

(三)先规划后建设、先地下后地上,优先发展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科学开发和利用地下空间;

(四)妥善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持沂蒙地方特色和传统风貌;

(五)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需要。

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