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三节 建设工程规划第三十八条有效在国有土地上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取得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在使用期限内,因国家建设需要拆除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