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三节 建设工程规划第三十七条有效对区域交通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对道路交通有重大不利影响又无法消除的重大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