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对区域交通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对道路交通有重大不利影响又无法消除的重大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批准。

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