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经依法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条件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符合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公示,采取听证会等方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