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三节 建设工程规划第三十六条有效经依法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条件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符合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公示,采取听证会等方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