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符合地下空间等有关规划,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实行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横向相关空间互相连通,地面建筑与地下工程协调配合,提高空间资源利用的综合效益。

规划要求新建地下工程与周边地下工程相连通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连通,相关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管线应当推行地下敷设。新建、改建城镇道路,应当推广建设地下综合管廊;已建设地下综合管廊区域范围内的各类管线,应当纳入地下综合管廊。

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