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二节 建设项目选址和建设用地规划第二十九条有效根据国家规定应当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文件的,申请人可以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延期,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延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