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七条有效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公布的行政许可申请条件和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申请规划许可。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