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六条有效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上进行建设活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规划许可,并按照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