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公告期间收集的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城乡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布的内容除外。

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