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十九条有效修改总体规划前,原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总体规划,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