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经依法批准的各项城乡规划的修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本条例规定的法定条件、权限和程序。

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