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十七条有效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定期组织规划编制单位、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情况。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