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定期组织规划编制单位、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情况。

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