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农村公路条例第十九条有效农村公路的绿化、美化工作,县道、乡道由自治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村道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林木,需要砍伐的,须经自治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