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