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检测或者弄虚作假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