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已修改黄色环保标志机动车违反限制行驶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200元罚款。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