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