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