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优化投资环境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应当依法保护投资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对干扰企业合法生产经营活动、损害投资环境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优化投资环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本部门优化投资环境的具体制度和措施。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