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鼓励投资者在本市投资创业,对为本市经济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投资者或者企业以及引荐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