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投资者或者企业认为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公务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法控告、举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诉讼;造成经济损失的,有权依法要求国家赔偿。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