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保持政策的连续和稳定,作出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行政许可决定、招商引资书面承诺以及优惠政策等,不得随意改变。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