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优化投资环境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保持政策的连续和稳定,作出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行政许可决定、招商引资书面承诺以及优惠政策等,不得随意改变。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