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优化投资环境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市外商投资服务部门会同市监察机关、市目标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实施情况的监督、考核等工作。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