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举报、投诉损害投资环境的行为。接受举报、投诉的机关和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将查处结果答复举报、投诉人;对重大违法案件,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