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及时公开政务信息或者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完整、不准确,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重大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