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鼓励、支持新闻单位对损害投资环境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监察机关和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损害投资者权益案件的追查制度和监督查处结果发布制度。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