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本市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在本市实施行政管理工作的垂直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条例。

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