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市外商投资服务部门会同市监察机关加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优化投资环境工作的监督;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由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