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优化投资环境条例/第七章 监督第三十六条已修改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所属部门及下级人民政府实施本条例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责令纠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所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本条例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度。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加强行政执法督查工作,依法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