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司法机关应当依法实行审判公开、检务公开;公开办案程序、办案纪律和举报投诉方式等事项。加强对工作人员的考核和管理,严格执法、文明执法。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