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优化投资环境条例/第五章 行政检查与处罚第三十条已修改行政机关不得对所属执法机构或者执法人员下达行政罚款指标。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