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行政检查时,需要抽取样品进行检验、检测、检疫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以检查为名,违规抽样。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