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优化投资环境条例/第五章 行政检查与处罚第二十八条已修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纠正违法行为为目的,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促进投资者和企业自觉守法。对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应当采取行政指导措施予以告诫,不予行政处罚。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